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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15时许,砀山县**镇**村村民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因以前有矛盾而到王某甲家门前发生辱骂,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下唇粘膜破损,见2cm缝合创,上唇粘膜皮下淤血,左上切牙、右上侧切牙缺失,牙槽窝新鲜,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局法医对被害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海

2014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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