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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16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土地发生纠纷,厮打中致使王某乙左手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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