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16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土地发生纠纷,厮打中致使王某乙左手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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