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1 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某在**镇**路与**路十字路口因琐事发生打架,被人拉开后两人用路边的空心砖头互砸对方,张某某在躲避王某甲向其砸来的空心砖头时摔倒在地上用右手撑地,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后被告人王某甲拿空心砖朝张某某的身上、腿部砸,导致张某某右腿膝盖受伤。2017年12月19日,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王某乙、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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