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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8时许,在全椒县襄河镇**ktv内,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与服务员刘某某、钟某某为会员卡充值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争相互撕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将钟某某右胳膊拽脱臼。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69675****。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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