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98********,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住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该局变更强制措施,该局采纳本院建议,于2020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王某甲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宁A****9号越野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餐厅门口准备停车时,车前方行人被害人王某乙称其险些被王某甲的车撞到,因而致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甲下车后用拳击打王某乙手臂、肩膀等部位,致其倒地手腕受伤。后王某乙的朋友张某某报警,王某甲明知其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因外伤致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甲家属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14.5万元,并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王某甲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晓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096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