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社区**委**组)。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次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上网通缉。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桦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已死亡)和表哥于某某(已死亡)乘上佳木斯开往七台河的6282次旅客列车。王某甲在14号车厢3号座位附近,因琐事与3号座位旅客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了3号座位旅客一拳。后坐在5号座位的旅客被害人任某某起身拉仗,王某甲随即向任某某头部打了一拳,接着对任某某拳打脚踢。在此过程中,6号座位的张某某亦起身拉仗,但王某甲仍未停止殴打任。后王某乙、于某某也上前参与殴打任某某和张某某,直至将任打倒在过道上。经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第四节脊椎压缩性骨折三分之一,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到桦南县公安局投案,但拒不供认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任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伤情照片;
2. 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病历、火车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
3.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等12人的证言;
4. 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 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8. 记录乘警执法经过的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死亡)、于某某(已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范长松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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