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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镇雄县**镇**街“昭通串串”吃夜宵时因付钱一事发生抓扯。王某甲在**街分**镇岔路口下边提洋铲打伤王某乙的左鼻根及额部。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王某甲赔偿王某乙26000元钱,双方和解,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王某乙致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社区不致发生不良影响。综合,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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