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3********,苗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乡**村,现住蒙某市**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亲姐弟关系,二人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2018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蒙某市**村王某某家自建房找到王某某,后王某甲使用一根木棒击打王某某的头部致其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1131****;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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