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11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6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1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官渡区**村**号被害人住处,对被害人王某乙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4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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