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5********,苗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委会**村**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因生病在家中睡觉,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回到家叫杨某某起床干活,杨某某提着锄头到院子边坐着没有干活,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甲冲到杨某某身边用脚踢杨某某的腰部和腿。经鉴定,杨某某腰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转刑侦案件审批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其他材料;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杨某某的出院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杨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体表损伤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2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八十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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