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盖州市西海西河口村松春水产品基地四号圈的小路上,因与被害人马某某车辆剐蹭,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甲持铁棍将王某乙打伤,导致马某某左手中指近节骨粉碎性骨折。经盖州市公安局法医伤残鉴定书鉴定:马某某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晓红
检察官:宋婷婷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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