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住酉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0时左右,郭某某在自家门口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甲动手将郭某某打伤,造成郭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医疗病历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5.伤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讯问视频及辨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书 记 员 吴 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