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期间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莫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5时40分,被害人史某某在莫旗**镇**路**巷其对象的哥哥租住的民房大门口倒脏水时与前院住户王某乙发生口角,后史某某与王某乙发生撕打,被房东夫妇拉开。王某乙回家后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其儿子王某丙,王某丙又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丁,于是王家兄弟三人各自携妻子先后赶往王某乙家中。王某丙到达后与妻子赵某某到后院史某某住处,要求史某某去给王某乙赔礼道歉,史某某不同意,王某丙夫妇拉着史某某胳膊将其带至大门口,史某某在大门口见到王某丁便坐到大门口地上,王某丙与王某丁要求史某某去给王某乙道歉,史某某坐到地上不肯去。此时被告人王某甲赶到,与史某某相互谩骂,王某甲走到史某某面前用右脚踢向史某某腹部一脚,致使史某某腹部受伤。经莫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史某某左侧6、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被害人史某某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带民事诉状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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