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 ,男,2000 年**月**日出生, 身 份 证 号 码23128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肇东市**镇**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从蔡某某的二手车行花人民币7000元钱购买了一台尼桑A33 轿车。王某甲开此车后发现该车发动机有故障便向蔡某某提出退车,蔡某某不同意,因此二人产生矛盾。
2018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蔡某某因退车之事在电话微信中发生争执、谩骂,于是二人约定在肇东市太平路艾美国际KTV门前见面,当日23 时许,蔡某某找来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艾美国际KTV门前,王某甲和武某某、孙某某等人与蔡某某等人双方见面后便厮打在一起,期间,王某甲用尖刀将郭某某胸部扎伤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郭某某向肇东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报案,肇东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13日,南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肇东市八道街阳光小区楼下瓦缸小吃店内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采集手机信息、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蔡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19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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