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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许,在灌云县龙苴镇颜滩六道格子地里,王某乙(被告人哥哥)和徐某甲两家因为地界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拿铁锨用铁锨柄栓打徐某甲左小腿两下,致其受伤。经鉴定,徐某甲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乙、颜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徐某乙、刘某某、魏某某、穆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5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41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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