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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桂阳县**镇**村李某乙家门前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斗。打斗中,王某甲持木棍将李某乙的右脚部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因右下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同日,王某甲赔偿李某乙人民币287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木棍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李某乙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李某乙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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