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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钟某某**合作社**,住湖北省钟某某****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1时许,在钟某某南湖建设大道钟某某人民医院西住院部门口,被告人王某甲将驾驶轿车停放在120消防应急车道上,保安王某乙、赵某某劝阻王某甲不要占用车道,王某甲不听劝阻,并与保安发生冲突,王某甲用拳头打击王某乙一拳,致王某乙左肩胛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莫愁湖派出所投案,并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5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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