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8时许,王某甲与闵某甲在宜城市王集镇方各村四组各自田间,因田界发生纠纷闵某甲将王某甲拉的田界线拽掉后相互打斗,王某甲用拳头打击闵某甲的头部、耳部致闵某甲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且伤后6周未自行愈合。经宜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闵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闵某乙、刘某某、何某某、王某乙、方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闵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新华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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