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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在陵水县**镇**村王某丙小卖部处喝酒。其间,王某甲与王某乙二人发生口角,继续而发打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甲从地上捡起摔碎的酱油玻璃瓶片将王某乙的脖子划伤。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甲赔偿王某乙医疗费人民币5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收条、谅解书、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宝英

2020年6月16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78985****;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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