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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暂住浙江省浦江县**。2012年8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因听熊某甲说其弟弟熊某丙被吕某某打了,遂和熊某甲一起前往浦阳街道****加油站边上弄堂里找人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受害人许某某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熊某乙”(身份不明)四人发生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甩棍将受害人许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受害人许某某左手所受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赔偿受害人许某某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例资料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熊某甲、熊某丙、肖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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