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某某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21时50分许,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街的阿某某烟酒批发部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见其父王某丙与高某某在争执,即上前对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高某某倒地,脑部受伤,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出血、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等;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使用暴力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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