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6时许,在河间市**镇**村王某乙家施工现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闫某甲因运送水泥发生口角并导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王某甲将闫某甲打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闫某甲左侧第10、11肋骨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沧渤[2020]临鉴字第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瑞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霞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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