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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于河南市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市济源市****村,现住济源市**办事处**花苑**号楼**单元****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济源市**办事**花苑**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因家庭琐事持菜刀将妻子王某乙和儿子王某丙砍伤。经鉴定,王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丙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霄  

贾俊勇

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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