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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04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州市运河区******区付**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在沧州市**站(位于沧县**乡境内)广场出站口处,被告人王某甲与徐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因非法招揽乘客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互殴中王某甲将徐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7.处警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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