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4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大拇指KTV内,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打架过程中王某甲用一瓶啤酒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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