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2019年11月23日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在唐县中央公馆门前公路北侧用铁管将被害人王某乙鼻面部等多处打伤,后王某甲又将王某乙驾驶的别克凯越轿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被砸别克凯越轿车的损坏价值为2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受损别克凯越轿车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户籍信息;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良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