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同村王某乙盖房铲自家玉米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后王某甲用头将王某乙胸部顶伤,造成王某乙左侧第2、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王某乙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共产党保定市清苑区**乡委员会证明、党员简要信息;清苑第五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保定市第二医院CT检查报告单;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王某甲讯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文胥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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