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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萧县****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花桥镇湘渝江南饭店用餐时,与在该店另外一桌用餐的被害人王某乙及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因徐某某上卫生间不慎踩了邵某某的脚而发生争执、扭打,后被劝开。双方人员来到店外后再次发生殴斗,在殴斗中,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某按倒在地,用水泥块击打其手部,致王某乙左右手环指远节指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手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赔偿人民币1万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邵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萧县****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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