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的岳父与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容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两家人由此产生肢体冲突。当日19时许,王某甲持菜刀与被害人王某乙(持棍子)在容某某位于青羊区**乡**村**组**号的店铺门外发生打斗。王某甲以菜刀砍杀王某乙,致王某乙右额顶部颅骨外板骨折,右耳后颅骨骨质断裂,头皮创伤及全身多处开放性损伤,其受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跻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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