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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辩护人:王海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易某某与王某乙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19年初分手之后易某某多次联系意图复合,王某乙明确表示拒绝。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朋友严某某等人在本市武某某长荣路泛悦国际“张嬢烤肉馆”吃饭时,易某某发消息给王某乙,王某甲随即约易某某到“张嬢烤肉馆”见面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随即王某甲、严某某与易某某同来的朋友杨某某扭打,同时王某甲殴打易某某,并在易某某倒地后用脚踢打易某某背部,造成易某某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因外伤致头部损伤(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挡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林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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