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西李村幼儿园门口处,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持拳头击打孙某某面部,致其两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
2.证人王某乙、厉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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