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5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家住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6日侦查机关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甘州区**街**商贸公司办公室内向王某乙索要欠款,其间被害人陈某某到现场,王某甲与陈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王某甲将陈某某头部抱住,面部朝下按压至桌面,致使陈某某急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胸部、腹部软组织挫伤。经甘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伤势鉴定书等鉴定文书;
6.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玲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台县**镇**村**社
**号;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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