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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故意伤害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7时许,谷某某(另案处理)与同在宣化看守所西1-4监舍内关押的被害人陈某某二人因为叠被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监舍其他关押人员拉开,中午十一点左右,陈某某趁谷某某观看其他在押人员打扑克之机,击打谷某某头部一拳,谷某某又与陈某某进行扭打,在同监舍的被告人王某甲扑上去踹了陈某某腰部两脚、孙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也一起上手打了陈某某。之后陈某某在西1-4监舍放风场时,谷某某又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甲上前也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打架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打了陈某某背部两拳。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谷某某、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舍监控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源铭

(院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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