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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邀约朋友王某丙、王某丁、祖某某、马某某一起王某丙家中吃饭喝酒,饭后,王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打牌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马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3日经萧县公安局张庄寨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100000元损失,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丙、祖某某、王某丁、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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