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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因病去世,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丙、被害人黄某甲(王某乙的小姑子)均来吊唁。2020年3月30 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亲友去为王某乙送盘缠,黄某甲因帮其大姐黄某乙照顾孙子而没去现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送完盘缠回到王某乙家,看到黄某甲在西屋睡觉,王某丙认为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因此辱骂黄某甲并上炕薅拽黄某甲头发,双方撕扯在一起,王某甲看到后用脚踢了黄某甲腰部两脚,后被在场亲友拉开。

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黄某甲腰1、2、3椎左侧横突共3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破案简介、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黄某甲病历、检验报告、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冯某某、黄某戊、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勘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玉华

检察官助理:张碧颖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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