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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路**里**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7月1日21时许,在滨海新区塘沽北塘揽涛轩小区内因家庭琐事与王某乙发生纠纷,后王某甲与王某乙持械互相殴打对方,造成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左前额颅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皮肤瘢痕,鉴定为轻伤二级;左眼泪小管断裂,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瘢痕,鉴定为轻微伤;左眼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左上臂皮肤瘢痕,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自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报告。

5、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取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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