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2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镇**驾校门前,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用右手扇打张面部,并从地上捡起树枝击打张身体,张某某遂将王某甲按倒在地,王倒地后用脚踢踹张肩部、面部,致使张少华的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2月3日赔偿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获谅解,并于同年12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 刘远歌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