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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海南省临高县****村人,住临高县****村东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日21时许,王某乙骑摩托车经过王某丙家院门前时,遇到王某丙的儿子被告人王某甲在院门口,因王某乙与王某丙家之前有矛盾,为此王某乙与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在王某丙家院门口王某乙持刀要打王某甲,王某甲逃进院内,此时在王某丙家院内的王某甲的堂弟王某丁(另案处理)看到后,王某丁持一条木棍殴打王某乙,接着王某甲也拿一把钩刀上前砍王某乙。王某乙逃到王某丙家院门前公路时,王某甲和王某丁追上殴打王某乙,王某甲持刀砍王某乙,王某乙被砍伤后王某甲和王某丁逃离现场。经临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住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5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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