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在龙门县**镇**村,因土地纠纷,被害人王某乙推倒被告人王某甲新建的红砖墩,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锄头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涉案收据1张。
4.涉案财物锄头1把随案移送。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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