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下午16时许,在沧县**乡**村王某乙家房前空地处,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后打斗。打斗中,王某甲持砖头将王某丙打伤,致其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丙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朱某某、王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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