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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沁县**镇**村自己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撕打,后王某甲持柴火棍和玻璃杯将王某乙头部、左脚踝处打伤。经山西省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玮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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