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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街**号,住樟树市**镇**街**号。2015年9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上午7时许,在樟树市临江镇农贸市场古龙小区一店面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谭某某因摊位摆放一事发生矛盾,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将谭某某推倒在地。谭某某在被被告人王某甲第一次推倒在地后起身用手去抓被告人王某甲的衣服被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扳开,致使被害人谭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后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谭某某的儿子王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谭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谭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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