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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土桥镇一小卖铺内与某某甲、吴某甲三人一边玩扑克牌,一边喝酒。后吴某甲等人帮忙将车站门前王某甲晒的麦子装上车,在王某甲将麦子拉回家后,又返回店内和吴某甲、某某甲等人在某某甲的小卖铺喝啤酒至24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与吴某甲因支付酒钱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王某甲用拳头殴打吴某甲身体,致其受伤倒地。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7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住院收费票据。2.证人某某甲、王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吴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指认笔录;8.指认照片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殴打吴某甲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初次犯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诚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土桥镇桥上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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