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以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7时许,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在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建筑工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甲用拳头朝刘某甲面部打,致刘某甲受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卉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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