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6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前,因认为张某某往其家水缸扔脏东西,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持石头将张某某砸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左侧颞顶部损伤系钝器伤,致其左侧颞顶部头皮挫裂创,深达颅骨,左侧颞顶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左侧硬膜外血肿,行开颅血肿清除术,颅骨凹陷性骨折整复术,术中见硬膜裂伤,以人工硬膜修补硬膜缺损,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出警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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