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队**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鲁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园**栋楼下因菜地问题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朝被害人鲁某某左侧头部捣了一拳,致使被害人鲁某某摔倒在地,后被害人鲁某某丈夫见状上前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左侧额颞枕部硬膜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现场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5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 :闻霞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证言1份4页,书证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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