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本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贺某某、妻子李某某,在民权县**乡**庄村委*庄因宅基地排水问题和邻居王某乙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双方受伤。经司法鉴定,贺某某、李某某、王某乙三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赶到后用木棍将被害人王某丙胸部捣伤,王某丙用匕首将王某甲胸部扎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丙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胸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王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马某某等证言;4. 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