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委会**小组**号附**号,住马关县**镇**社区**村**号一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浪桥村93号一楼出租屋内再次发生争吵,王某甲遂产生将王某乙烧死的想法,其先行服用毒药后,点燃液化气罐焚烧王某乙,但被王某乙逃脱,燃烧的液化气罐将卫生间花洒、楼梯脚墙上瓷砖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液化气罐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传达
检察官助理:马开飞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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