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93********,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君庭**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长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廊坊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办理对公账户结算卡。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廊坊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对公账户被非法用于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将包含对公账户在内的有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U盾、手机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出售,供违法犯罪分子使用,并留下相应公司的1张对公账户结算卡。
2019年5月9日,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无锡**眼科有限公司的钱款后,利用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229111010********)、廊坊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506511010********)等多个银行账户拆分、转移赃款,以逃避追查打击。其中,部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262100元通过网上银行分六笔由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入廊坊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即于当日15时13分许至24分许被分别转入其他账户。当日,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廊坊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有多笔资金进出,遂伙同他人至农业银行廊坊市龙河分理处,使用该公司对公账户结算卡在ATM机上操作,分四次从中取款人民币共计8100元。该款被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非法占为己有。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立案决定书、涉案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贝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和涉案人员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