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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 ,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大冶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26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大冶市**镇**村**室内以800元钱价格从外号“老某某”手中购买一辆杂牌猪肝色的烧油踏板摩托车,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杂牌猪肝色的烧油踏板摩托车以900元钱价格卖给了外号“伟某某”的人。经大冶市**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900元。
    2、2018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 ,被告人王某甲大冶市**镇**村**室以1600元价格从一位30多岁男性手中购买的一辆银色**烧油踏板摩托车,后该摩托车是被告人王某甲一直在使用。经大冶市**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4063元。
    3、2019 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大冶市**镇**房**空门面以1000元价格从“老某某”手中购买一辆黑色**烧油踏板摩托车,之后该摩托车一直是被告人王某甲在使用。经大冶市**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992元。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大冶市**镇**商店牌铺室以600元价格从“老某某”手中购买一辆蓝色杂牌电动车,之后该电动车一直是被告人王某甲的老婆在使用。经大冶市**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600元。

5、2019年8月20日,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 王某乙在大冶市**镇**畈以1000元价格从“老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银色**烧油踏板摩托车。经大冶市**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大冶市**镇**村**号。手机:187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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